Menu: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

學系多元 師資優

學費便宜 獎助多

教研卓越 出路廣


          

 

一、中華民國僑教政策為何?

答:

﹙1﹚中華民國政府基於歷史淵源、民族情感、文化因素、憲法精神和國家整體與長遠發展而制定僑教政策,並秉持「華僑為革命之母」、「無僑教即無僑務」之理念,推展僑教政策。

﹙2﹚僑教政策之目的在於培養海外華裔人才,並促進我國文化在海外延續傳承與發揚,因此訂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歡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並鼓勵於獲得高深學術與專業知能後返回僑居地發展。

﹙3﹚政府自1951年辦理僑生教育以來,已有十六萬多人次僑生回國升學,其中畢業僑生達九萬餘人,遍佈全球六十二個國家及地區。畢業僑生在僑居地從事各行各業均有相當傑出的表現,多已成為僑社中堅。除了提高當地華人地位,對我拓展外交或涉外事件之解決,以及協助台商在海外投資設廠,亦有卓越貢獻。

﹙4﹚僑教政策為國家整體政策的一環,僑教政策不會改變,惟須因應國內外局勢之變動而酌予調整,以符合僑教之實際需要。鑑於多年來僑教工作的豐碩成果,政府將秉持一貫重視僑教政策之熱忱與信心,積極推展僑教政策。

 

二、僑生、港澳生與外國學生身分有何區別?                                    返回

答︰

(1)所謂「僑生」係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來台升學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僑生之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在學期間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措施。

2所謂「港澳生」係指在香港或澳門居民出生並繼續居住,或最近繼續居留
香港或澳門八年以上,取得香港或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並
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來台升學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大陸事務工作小組﹚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港澳生在學期間仍比照「僑
生」享有各項課業輔導、生活輔導及入出國措施。

(3)所謂「外國學生」係指非中華民國國籍,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或經外國政府依合作協定保送來台就學或自行申請來台就學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三、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如何組成?                                                  返回

答︰

  本會係依據大學法,由國內各大學校院為辦理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入學而共同組成。自八十四學年度成立以來,即負責辦理海外僑生(含港澳生)之聯合招生試務分發作業,九十五學年度共有九十七所公、私立大學校院(含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及二十七所技職校院),主任委員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擔任。為推展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各項工作,海外聯招會設有命題、閱卷、試務、查核、分發及秘書等六組,由常務委員學校分別負責,例如國立台灣大學負責命題組、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負責閱卷組、查核組由逢甲大學負責,其餘則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擔任。

 

四、哪些學校辦理僑生建教合作班?                                                  返回

答︰

  為協助海外家境清寒僑生就學,教育部自八十三學年度以來,即由技專校院及高職學校陸續開辦僑生建教合作班,九十四學年度開辦私立和春技術學院建教合作僑生專班電子工程系,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機械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五、海外青年技訓班的情形為何?                                                     返回

答︰

  為培養海外華裔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展農、工、商事業,促進當地繁榮,僑務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1)第二十六期海青班自九十五年七月開始招生,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上課,本期計有中國文化大學、銘傳大學、逢甲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大華技術學院、元培科學技術學院、靜宜大學等八校開辦,其修業二年。海青班所有訓練課程,係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工農科實習占百分之七十,課堂講習占百分之三十,商科課堂講習則與實習並重,俾畢業時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2)依據第二十六期海青班招生簡章規定,海外高二肄業以上,年齡四十歲以下之華僑及華裔男女青年,以及國內高中﹙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僑生先修部)肄﹙結﹚畢業僑生及大專院校僑生因故休退學,尚未中止僑生身分者,可申請就讀海青班,自費就學。

 

六、僑生如何申請入學各級學校?                                                     返回

答︰

﹙1﹚依海外僑生申請來台升讀各級學校之招生簡章,海外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台就學,再由僑委會審核後,轉送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或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學。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訂定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2﹚海外僑生如自行回國就讀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得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委會僑生輔導室申請核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注意事項:1.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2.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志願學校同意函。3.擬就讀高中者,僅限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或私立高級中學。4.擬就讀五專職校者,須在第一學期學期上課時間未逾三分之一前辦妥。

﹙3﹚外國大學﹙須經我教育部認可﹚畢業,具有碩、學士學位之僑生,得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台就讀大學各學系、研究所,如獲學校同意,即可來台就學。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各大學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4﹚在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報考研究所,應依照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但離開國內連續二年以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海外保薦單位申請來台就讀研究所,如獲學校同意,即可來台就學。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各大學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項。

 

七、新進僑生如何辦理改分發事宜?                                                 返回

答︰

﹙1﹚僑生因分發學校、科系或志願不合時,未註冊入學前可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校院者,以改分發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高職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2)已註冊入學者,因故自願退學隨即返回僑居地,若在台停留時間未滿一年,則第二年可重新申請來台升學,惟以一次為限。如係辦理休學,因仍具有就學之學籍,則第二年不得重新申請分發。

 

八、僑生在學期間之學籍處理規定如何?                                           返回

答︰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目前均已廢止,有關大學校院學生、專科學校學生(均含僑生)之學籍規定以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已授權各校自行訂定辦理。

 

九、僑生在學期間轉學有何規定?                                                     返回

答︰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條規定,經輔導就學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或重考者,不再給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2)分發大學、專科學校之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應不良,若欲轉學,則須自行參加其他各校之轉學考試,且不予加分優待。

(3)分發高中、高職之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應不良,若欲轉學,可直接協商學校辦理轉校。

 

十、僑生可申請那些僑生獎助學金?                                                  返回

答︰

●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

﹙1﹚申請資格︰依據「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之規定,每學年度經海外聯招會錄取分發各梯次第一、二、三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三名,且成績排名為該梯次前百分之一之華裔青年得申請本獎學金。

﹙2﹚獎勵方式︰本獎學金第一學年註冊入學即核發新台幣十五萬元;在學期間﹙不含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每學年核發新台幣十二萬元。前一學年成績未達標準不得申請。但成績再達標準者,得再申請。

﹙3﹚申請程序:第一學年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海外聯招會發給之錄取通知正本及成績名次證明書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第二學年以後,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僑委會設置之僑生獎助學金

﹙1﹚大專院校優良僑生獎助學金︰大專院校二年級(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檢附成績單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委會審核,每名五千元。

﹙2﹚中等學校優良僑生獎助學金︰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檢附成績單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委會審核,每名五千元。

﹙3﹚華僑捐贈獎助學金︰計有六十餘種,由學校針對各項申請條件公告,凡符合條件之僑生檢附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委會審核。為求公平起見,各種捐贈獎助學金合併統一開會審核,未符合某種類之最高額獎助學金條件者,依次遞補至其他種類獎助學金,目前捐贈獎助學金最高為一萬五千元,最低為五千元。

 

十一、僑生有那些生活照顧及補助?                                                  返回

答︰

●教育部設置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及輔導僑生校外工讀

﹙1﹚清寒僑生助學金

◎依「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該要點所訂之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補助名額計算為1.一般地區:最高以各校一般地區僑生總人數百分之三十為限,擇優錄取。2.特殊地區:最高以各校特殊地區僑生總人數百分之七十為限,擇優錄取。特殊地區包括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印尼、馬拉加西、帝汶、泰北(限清萊、清邁二省)。

◎清寒僑生助學金補助類別:1.就讀五專前三年、高中職者。2.就讀五專後二年、二專及大學校院者。支給標準: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依會計年度預算為準,於每年三月前公告。支給方式:由學校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學年度開學月份(九月)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應屆畢業生至六月止)。未能取得助學金之特殊地區清寒僑生,僑務委員會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申請及審核程序: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該學年度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報教育部核定。

(2)輔導僑生校外工讀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且必須來台就學滿一學期以上,並應依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

●僑委會之各項補助

﹙1﹚僑保

◎凡經僑委會核轉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入學有案之僑生,及在港澳招考錄取大專院校有案之港澳生,每一新僑生自抵台日起算四個月之保險費由僑委會補助二分之一,僑生自行負擔二分之一,於註冊時繳交,至於保險費率另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保險期限自繳付保險費之日起生效,保險期限四個月。已繳保險費之僑生,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僑保就診單可直接向學校領取。

◎投保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均可憑保險證、學校發給之僑保就診單及學生證,向特約醫院就診﹙掛號及部分醫療費用由僑生自付﹚。

◎由僑委會委託保險公司洽請各公私立醫院辦理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2﹚健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籍人士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自居留滿四個月起,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其立法意旨在使來台求學之僑生、外國學生於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俾能安心就學。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照護可近性高,特約醫療院所已達一萬八千餘家,保險對象就醫方便且選擇機會多。

◎在學僑生(含港澳生)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僑生每月應繳納健保費新台幣六○四元,由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一,即新台幣三○二元,僑生自付三○二元。

﹙3﹚清寒僑生工讀補助金申請

◎為補助來台就學之清寒僑生,提供在校工讀機會,特訂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要點」。工讀金之補助對象,為清寒在學僑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海外保送或測驗經分發有案者;在港澳地區考取大專院校者;自行來台經本會函請教育機關介考有案者。各校僑生工讀名額及金額,每年12月份時,由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統籌辦理分配工讀名額。工讀金每年分二期或四期(三個月一期)撥付各校備用,各校應覈實辦理,不得移作他用。各校辦理工讀安排工作,應不影響僑生課業及至校內適當處所工讀,並得自訂實施細則送僑委會備查。

﹙4﹚僑生急難及喪葬慰問金補助

◎為照顧海外回國就學僑生,慰問其醫療、急難及喪葬事宜,僑務委員會特訂有「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凡在學僑生在台灣地區具有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因家遭變故,致經濟來源中斷,生活困難;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致經濟蒙受重大損失;死亡等;均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補助。

◎申請醫療慰問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申請急難慰問者,檢附家遭變故或本人遭受災害損失之證明;申請喪葬慰問者,檢附死亡證明書。並由就讀學校核轉本會審核後發給,本會得視個案給予補助。

 

十二、僑生需具備何種條件始能申請就學貸款?                                 返回

答︰

﹙1﹚依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本貸款以有
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
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為對象。
大部分僑生因未在台設籍且無我國身分證,故不適用本貸款辦法。

﹙2﹚設有戶籍領有我國身分證之僑生,欲申請就學貸款,請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僑生課業不佳如何補救?                                                        返回

答︰

    依「教育部補助各級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經學校認定有僑生須參加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輔導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檢具實施計畫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

﹙1﹚學業輔導:

◎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

◎參加同一科目學業輔導之僑生,滿六人即可開班。

◎每學期以四科為限。

◎每科每學期授課時間須滿十二週以上,每週授課時數以二至四小時為原則。

◎所設科目領域: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地理、英(外)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為限。

﹙2﹚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利用假期辦理,每學年舉辦以二期為限。

◎參加同一科目課業輔導之僑生滿六人即可開班;應屆畢業僑生僅一人者,亦得開班並申請補助。因僑生人數較少,得採個別輔導或經商請辦理學業輔導鄰近學校之同意,至該校參加輔導。

◎每期以輔導二科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酌予增加輔導一科四學分。

◎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八小時,實習(驗)一學分至少授課三十二小時。

◎開設科目為不及格且須重讀或擋修之必修科目。

◎享有本部「清寒公費或清寒僑生助學金」之僑生,得酌減免學分費。

 

十四、政府為僑生舉辦那些活動?                                                     返回

答︰

﹙1﹚教育部舉辦之僑生活動:

◎中央各單位聯合訪視各校僑生座談會

◎各校新僑生講習會

◎全國僑生輔導人員工作研討會

◎全國大專校院僑生研習會

◎各校僑生節慶活動

(2)僑委會舉辦之僑生活動:

◎新僑生接待活動

◎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全國僑生社團幹部研習會

◎(北、中、南、東區)僑生春季聯誼會

◎僑生春節祭祖師生聚餐活動會

◎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職涯規劃研習會

◎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歡送會

 

十五、僑生可否修習教育學程?                                                        返回

答︰
  教育部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一七四四六號函釋外籍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案略以:學校就現有教育學程資源是否與外籍生分享,依學校所定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有關規定辦理。惟學校如同意外籍生修習教育學程,應明確告知其修畢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如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不符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參加國內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本案僑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節,比照上開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檢定,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僑生在大學修讀教育學分,如何才能取得教學實習機會? 返回

答︰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僑生畢業且未在一年內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另僑生如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不符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參加國內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所以,僑生畢業前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國民身分證,方能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初檢及參加教育實習。

 

十七、僑生入境居留期間應注意辦理那些手續?                           返回

答︰

﹙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如欲在台長期居留,應於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十五日內至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為在台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居留期間應隨身攜帶。此外,出境時,須繳驗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出國後,如欲再入國者,應先申請取得重入境許可。

﹙2﹚申請外僑居留證應於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十五日內,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並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內。

﹙3﹚申辦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延期居留,可自行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或由學校集體辦理,惟由學校集體辦理者,請學校事先與居留地警察局洽辦。居留證效期為一年,效期屆滿前,應依據前述申請手續辦理延期居留。僑生於外僑居留證屆滿前三個月內,即可持憑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延期居留。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居留期間欲工作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否則即為非法工作,一旦為警察機關查獲者,一律遣送出國,且五年內不得再入境。

﹙4﹚僑生於居留期間內,如欲於出國後再入國者,應先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重入國許可。重入國許可之效期最長一年,且不得超過外僑居留證效期或護照效期。僑生欲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重入國許可,就學期間﹙包括寒、暑假﹚須由就讀學校出具同意書。

 

十八、新進僑生於學校註冊前來台,可否放寬停留或居留期限,避免逾期遭罰款?                                                                           返回

答︰

﹙1﹚本案警政署已同意新進僑生入境後,持入學通知單或分發函即可至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前項規定並已行文教育部、外交部及僑委會等相關單位知照。

﹙2﹚無戶籍國民之居留證到期前,請依規定由學校備文並檢附居留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送境管局辦理延期(如預知寒暑假期間居留證將到期,亦請在放假前辦理延期)。

﹙3﹚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4﹚僑生持外國護照簽證來台,辦理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警政署依有關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之規定辦理。

 

十九、持中華民國護照之僑生,如何恢復戶籍或請領台灣地區居留證?

答︰

﹙1﹚原在台設籍之僑生應於入境後三十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應持憑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不需另辦居留證。

﹙2﹚在台無戶籍者,應在僑居地備齊所須文件,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及台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以備機場、港口查驗,自入國後十五日內持憑僑居地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台灣地區居留證。已入國(境)停留者,得備齊所須文件,加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入出國(境)許可證件,逕向移民署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

 

二十、僑生延期居留如何辦理?                                                              返回

答︰

﹙1﹚僑生於外僑居留證屆滿前十五日內,可持憑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延期居留。

﹙2﹚居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可自行辦理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延期居留、委託他人辦理、或由學校集體辦理,惟由學校集體辦理者,請學校事先與居留地警察局洽辦。

(3)無戶籍國民所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僑生在學期間申請居留證延期,可持憑在學證明、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向移民署洽辦。

 

二十一、僑生畢業、休學或退學後,可否申請延期居留?                   返回

答︰

(1)法令依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技訓班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手續同延期居留手續。

(2)身分中止: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僑生畢業、退學、休學,且未在一年內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

(3)延長期限:警察機關基於僑生畢業﹙含實習期滿﹚或休學、退學後辦理個人事務需要,均依據需要給予延長其居留期限,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不得在該延期限中申請重入國許可。僑生在該期間出境後,即中止僑生身分,外僑居留證亦自動失效﹙技訓班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結業後半年內必須離境,故外僑居留證自結業日起,酌予延長居留期限,惟最長不得逾半年﹚。

(4)效期計算:僑生畢業或因故離校起算日期,以學校造送離校名冊日期之翌日起算。另據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八一﹚警署外字第六二九二五號函規定:「對應屆畢業僑生,除有其他規定或不法情事者外,以其畢業證書所載之日期為準,予以核發一年效期之僑生外僑居留證,惟其效期可斟酌實際情況分數次延滿一年。」

(5)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無戶籍國民所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畢業、休學或退學後,因就學原因消失,居留證將不予延期。

 

二十二、大學畢業僑生報考研究所,可否辦理延期居留?                   返回

答︰

(1)考上研究所後,如註冊時仍在居留期限內,可直接辦理延期居留手續;如註冊時已逾居留期限,應先行離境,再申請簽證入國,並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

(2)在學僑生所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仍在學),得申請延期。畢業僑生因已不具學生身分,居留證將不予延期,如畢業後在居留證尚有效期內考上國內研究所者,可持憑學校公文、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向移民署辦理延期;若未繼續就學者,須向移民署申請畢業出境。

 

二十三、僑生在台連續居留七年可否申請永久居留證                       返回

答︰

﹙1﹚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依上述規定,持外國護照來台就學之僑生,申請時至少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年滿二十歲以上。2.居留期間及居住日數: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3.品行端正:最近五年內未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未有違背我國公序良俗情形。4.經濟狀況:有相當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5.未兼具中華民國國籍。6.健康檢查合格。7.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2﹚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尚未接獲僑生提出申請之個案,無法瞭解僑生申請時可能遭遇之問題,惟僑生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審核上即與法定要件不相符,且我國之僑教政策是希望僑生學成返回僑居地服務,發揮所學及影響力,如許可僑生申領外僑永久居留證,似與僑教之本旨與制訂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之目的有違。日後如有僑生提出申請,警政署仍將依個案事實依法審核。

 

二十四、僑生服兵役之相關規定為何?                                              返回

答︰

(1)相關法規: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未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無兵役問題。

(3)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4)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5)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6)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在學期間),不列入前述「屆滿一年」居住時間計算。

 

二十五、香港、澳門學生畢業後留台屆滿一年,是否依法服役?       返回

答︰

(1)未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香港、澳門居民,無兵役問題。

(2)香港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澳門居民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在台灣地區初設戶籍者,於設籍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惟屆滿一年時仍在學者,在學期間得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應即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3)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僑務委員會出具證明者,適用「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在台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十六、港澳生畢業後在台工作,需辦理那些手續?                        返回

答︰

﹙1﹚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關雇主聘僱香港、澳門居民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依本條例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準此,行政院勞委會依上開規定訂定「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如港、澳居民之身分係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取得中華民國地區居留證者,得依上開辦法規定由雇主或由其本人向該會申請許可。

 

二十七、政府是否開放大學畢業僑生從事高科技行業工作?                返回

答︰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若該外國人係大學畢業,應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惟該審查標準第六條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前條第二款受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僱用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即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二十八、在學僑生校外工讀是否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                   返回

答︰

  僑生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依所得稅法規定,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其有工讀之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所得來源扣繳﹙現行扣繳率為20%﹚,但扣繳義務人可就其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經核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其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不超過183天者,或其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僑生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實際居留超過183天,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二十九、僑生為何取消核發國民身分證?                                          返回

答︰

  僑生回國就學原可發給國民身分證,係依據「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之規定:「凡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之僑生,均可辦理戶籍登記並領取國民身分證」。然因僑生與僑民申報戶籍之規定寬嚴不一,為求公平,內政部業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台內戶字第八三七五一五九號函廢止上開辦法。「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廢止後,僑生回國就學不再發給國民身分證。如欲取得國民身分證,應依規定申請戶籍登記,經核准後,再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三十、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何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返回

答︰

  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養子女、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並由本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查核層轉內政部許可。

 

三十一、我國大學學歷是否為其他國家承認?                                   返回

答︰

  各國政府對其他國家之學歷採認及採認條件、標準等,均依其教育政策訂定不同之規範。基於尊重各國政府之立法權及行政權,我國政府並無強制要求其他國家承認我國文憑之立場,惟如有相關需求,未來教育部及僑委會將於雙方合作交流前提下,與他國政府進行互惠協商。

 

三十二、我國大學學歷是否為香港政府承認?                                   返回

答︰

﹙1﹚港府並未正式對外公布是否承認我大學院校之學歷。凡持有我學歷者,如需申請為港府公務員或香港官立中、小學教師,均須經由公務員事務局或該局委請之香港學術評審局個別評審,經核可者可以同等學歷資格應聘,並以低一級資格敘薪,而香港一般津貼(政府資助)中、小學校,則由各校校長決定是否須送審。

﹙2﹚目前我公私立大學學歷,約等同於香港教育學院頒授之教育文憑學歷,其中國立台灣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之學歷,目前原則上可免送審,惟遇有需要,亦可要求送交香港學術評審局評核。

﹙3﹚至於西醫、牙醫、律師、工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須通過各所屬專業人員團體(如律師會、香港醫學會等)之資格檢定評核後,方可具專業執業資格,其檢定資格方式包括參加公開檢定考試及完成專業培訓課程。

 

三十三、政府是否提供僑生畢業學歷驗證                                       返回

答︰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授予之學位已為我國教育部所認可,如學生回到僑居地因升學或就業需要證明,可來信向教育部申請學校為本部立案之認可證明